1、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1)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
(2)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管理所审批。
2、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审批。
3、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