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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近几年已全面展开,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如何全面运用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何准确把握税前扣除项目,如何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如何依法纳税。在此,我们通过对北京海淀区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些问题的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念及纳税主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主体: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年度申报应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3、税前扣除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附送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前核准列支通知书;
   4、税前扣除项目备案表(需备案的事项);

   5、上级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6、涉税事项需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报备事项: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出项目采取分摊比例法;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4、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办法;
   5、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的扣除;
   6、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7、企业广告费可以5年内据实列支及列支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
   8、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
   9、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10、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2、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
   1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4、企业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四、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  

  1、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1)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

  (2)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管理所审批。

  2、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审批。

   3、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五:06年下发的相关重要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六:汇算清缴其他注意事项:  

  (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所有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每张报表有无数据均需加盖公章。无数据处填零不能为空。

  (二)为加强对所得税零申报企业的管理,2006年汇算清缴期间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主表各行数据均为零的及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金额正好为零的企业,应对其零申报情况报送文字说明,并随同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征收所。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需要附送审计报告。

  (四)为加强对以前年度亏损额的管理,凡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额有变化的,请于年度申报弥补亏损前携带亏损额审计报告和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到主管征收所办理修改亏损额有关手续,并要填制〈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修改信息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当年度亏损额的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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